丈夫去世前把房產留給自己,辦了“遺囑公證書”,可她去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時,卻被要求再提供一份“繼承權公證書”。這意味著她必須召集丈夫與前妻的支票借款子女一起來公證處進行公證,或者,由她或丈夫子女將其中一方告上法庭,在法院判決房產由她繼承後,才具備過戶條件。而再次公證需要可觀的費用,把家人告上法庭又傷害親情。這就是77歲的南京棲霞市民黃金蘭的遭遇,如今丈夫去世一年多,她因病困今年6月差點“到地獄報到”,房屋過戶手續至今辦不起來。 揚子晚報記者 董婉愉
  事件回放
  辦代償過戶被告知還需“繼承權公證書”
  黃金蘭今年77歲,住棲霞區某大型國企的宿舍,這是她丈夫張憲標的房產。兩人於1996年結婚,雙方之前各有家庭,這是二婚。張憲標比黃金蘭大10多歲,身體不好。2006年張憲標感覺身體狀況大不如前,想把唯一的房產留給妻子。兩人帶上結婚證等,來到室內裝潢市公證處進行了遺囑公證,並提前與自己的幾個兒女明確了房產歸妻子所有。2012年,90歲的張老去世了。眼看自己的身體也一天天走下坡路,黃金蘭就囑咐自己的兒女把房產過戶手續給辦了。
  黃的兒女們帶著相關證長灘島書來到市房產部門,卻獲知僅有遺囑公證書沒用。“首先,我們不能確定這是張憲標老人最後一份遺囑,其次,你們怎麼證明張老的兒女對房產歸屬沒有疑義?”房產部門要求黃金蘭的兒女與張憲標的兒女同時到公證部門,再次做一份關於房產的“繼承權公證書”,憑兩證進行房產過戶。
  或者當鋪再做公證,或者請法院裁決
  黃金蘭的兒女於是不得不給張憲標的兒女打電話,講了這個情況,並表示公證費用不管多少由自己支付。“老爸把房子給你們,我們夠不開心的,還要我們表態贊成嗎?”幾個兒女均一口回絕。現在就剩下一條路:把張憲標的兒女告上法院。一想到此,大家沉默了——雖不是親生兄弟姐妹,可畢竟是繼父的孩子,有必要為房子變成仇人嗎?再說,這也不符合中國人的傳統禮俗啊!
  南京市住建委房屋產權處咨詢科一位科長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辦理過戶時僅憑遺囑公證的證書不行,我們無法判斷其他法定繼承人對此沒有異議。”他們不可能採用家庭成員之間沒經過法律部門認可的任何證明。在遺囑繼承這部分,目前也只能採取上述兩種辦法,即再次公證或雙方通過法院裁決。
  算一筆賬
  公證費按市價2%收 打官司也需好幾萬
  那麼房屋的公證費用和通過司法程序打官司的費用,標準是多少呢?記者多方採訪獲悉,公證費用是以產權房時價的2%收取。即一套房子不是以你購買時的費用計算,而是公證部門通過第三方市場評估的價格來核價,某套房產評估價是500萬元,那麼公證費用就是10萬,兩次公證就是20萬元。
  再來看打官司的費用標準:某套房產評估價為150萬(在100萬至200萬之間),收費標準就按照房價的0.9%這個繫數,再加上4800元訴訟基數核算,那麼結果就是1.83萬元;200萬至500萬元房子,就按照0.8%加上6800元計算,結果是2.28萬元。另外加上評估費、委托律師代理費,這兩項都要超過四五萬元。
  律師觀點
  相關各方可重新實質確權
  眼下,黃金蘭生命垂危。“如果母親去世,這過戶手續豈非更加複雜且漫長?”為尋求相關法律依據,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黃金蘭的兒女找到長期為老百姓說話的“公民代理”江永豪。“房產部門依據的政策,是住建部於2008年7月1日實施的《房屋登記辦法》,確實起到了保障權益、避免糾紛的作用。但我琢磨過,該政策也提到‘已登記所有權的房產,可以重新實質確權’。”江永豪指的實質確權,就是依據實際情況重新明確產權,比如民間認可的涉及到產權的幾方在房產部門進行公開確認。
  他說,《物權法》第33條也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但記者瞭解到,住建部門不可能改變執行了5年多的法律依據,而“確認權利”除了需要高額費用的公證及司法渠道外,還有哪些部門見證可以具有法律效應,目前還沒說法。
  “兩證齊全”做法違反《繼承法》
  江永豪認為,強制提供兩個公證書的做法,是一條惡規,依次類推,“小孩報戶口是否也要憑親子鑒定證明和公證書呢?”
  江永豪還提到了《繼承法》,其第五條規定:……有遺囑的按遺囑內容繼承;第十六條:……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依據以上法條,繼承關係成立的基礎就是立囑人與繼承人之間的關係,與他人無關。”江永豪認為,住建部門執行的政策明顯有瑕疵,其要求繼承者再辦公證,就等於規定能否繼承還要經過他人同意,違反了《繼承法》。而與《房屋登記辦法》相比,《繼承法》是上位法。  (原標題:丈夫立遺囑將房產留給老伴 過戶時才知須再辦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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